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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光節約時間 (Daylight Saving Time)是一種配合夏天時太陽會提早東昇的自然現象,透過將時鐘調快一個小時,讓白天的時間提早發生,以達到節約能源的目的。該方法據說是由美國的富蘭克林所提倡, 也有人說是英國人威廉威雷特發明的,最早實施日光節約時間的國家是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的德國。美國國會於一九六六年通過統一時間法(Uniform Time Act),規定從4月的最後一個周日開始實施日光節約時間,一直至10月最後一個周日結束,後來國會再度修法更改從四月的第一個周日開始實施日光節約時間,結束時間不變,不過目前有亞利桑納、夏威夷與印第安納三州已立法通過不遵守日光節約時間。

原本美東時間是差台灣13個小時,現在則是因為處於日光節約時間調快了一個小時而變成差12個小時,正好日夜時間顛倒。有趣的是每當開始實施日光節約時間的那一天只會有23個小時,整整消失了一個鐘頭;而結束日光節約時間的那一天卻會有25個小時,也就是會有兩個凌晨一點,那時候如果跟人家約好時間的話記得要說清楚是哪個一點,以免搞混了。查了一下資料,台灣曾經於民國34年至 68年實行過日光節約時間(但其中曾因故停止過,詳細時間可以參照這裡),也就是說若您是在實施日光節約時間裡出生的話,真正的出生時間可記得要往前提一個鐘頭,以免算命時算不準,哈哈!

實施日光節約時間的最主要目的是節約能源,讓大家能夠提早享受和煦的日光,不過時間再怎麼調整一天也都是只有24小時,說難聽一點這有點像是寅吃卯糧,拿東牆補西牆。根據研究在開始實施日光節約時間的那一天早上車禍特別多,也許是平白無故少掉一個小時的睡眠時間造成駕駛人的精神狀態不佳吧!事情總是一體兩面有得有失,權宜之計就是取其對自己較有利的作法了,像台灣地處亞熱帶,白晝與黑夜的時間差並不是很明顯,就沒有必要學人家實施什麼實施日光節約時間了,徒增困擾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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